
保育與休閒部 《洞穴保護法》首次於 1966 制定,旨在保護聯邦的洞穴和喀斯特資源。單擊此處閱讀現任洞穴委員會主席弗吉尼亞洞穴委員會:前五十年(1966-2015)的論文,該文章總結了該法案和其存在超過 40 年的執法行動。本文發表於洞穴與喀斯特研究雜誌,第 71,編號。3(十二月 2009),第 204-209 頁,並獲得國家鳥類學會(www.caves.org)的許可使用。
| § 10.1-1000. | 定義。 | § 10.1-1005. | 污染;罰則。 |
| § 10.1-1001. | 洞穴委員會;資格;官員。 | § 10.1-1006. | 干擾自然生物體;科學採集許可證;罰則。 |
| § 10.1-1002. | 洞穴委員會的權力和職責。 | § 10.1-1007. | 出售洞穴堆積物;處罰。 |
| § 10.1-1003. | 挖掘和科學調查許可證;如何獲得;罰款。 | § 10.1-1008. | 擁有人和代理人有限責任;聯邦的主權豁免不予豁免。 |
| § 10.1-1004. | 破壞; 懲罰。 |
如本章所用,除非上下文需要不同的含義:
" 板 " 表示洞穴板。
" 洞穴 " 指任何自然出現的空間、洞穴、凹槽或地面下方或懸崖或懸崖內的相互通道系統,包括天然地下水和排水系統,但不包括任何礦山、隧道、水道或其他人造挖掘,而且大小足以允許人進入。" 洞穴 " 一詞包括或是與洞穴,沉洞,天然坑,洞穴和岩石庇護所的代名詞。
" 洞穴生活 " 指任何稀有或瀕危動物或其他生命形式,通常出現在任何洞穴或地下水系統中,使用、探訪或居住的任何稀有或瀕危動物或其他生命形式。
" 商業洞 " 指任何由業主用作為利潤或非營利企業向公眾展覽而使用的洞穴,其中須收取入場費用。
" 門 " 指任何用於限制或禁止進入任何洞穴的結構或裝置。
" 材料 " 指任何考古學、古生物學、生物或歷史物品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石畫、象形圖、籃子、人物遺跡、工具、珠子、陶器、彈丸點,仍屬於任何洞穴中發現的歷史採礦活動或任何其他職業。
" 所有者 " 指擁有洞穴所在土地的所有權的人,包括擁有該土地租賃房產權的人,包括聯邦及其任何機構、部門、董事會、局、委員會或當局,以及各縣、市政府和聯邦的其他政治行政區。
" 人 " 指任何個人、合夥企業、公司、協會、信託或公司或其他法人實體。
" 沉洞 " 指封閉的地形凹陷或盆地,通常在地下排水,包括但不限於山谷、烏瓦拉、盲谷或水槽。
" Speleogen " 表示洞穴邊界的侵蝕特徵,包括或是帶子、扇貝、長笛、長笛、海綿和吊墜的代名詞。
" 格雷奧特姆 " 是指在洞穴中發生的天然礦物形成或沉積物。這包括或是其代名詞,石榴石,螺旋石,盾牌,人體石膏,石膏花和針,天使頭髮,蘇打水管,窗簾,培根,洞穴珍珠,爆米花(珊瑚),邊石水壩,柱子,調色板,花石等等。岩石通常由鈣化物,埃普索米特,石膏,阿拉貢石,天然石和其他類似礦物組成。(1979, 約 252, § 10-150.12;1988,約 891。)
答:洞穴委員會繼續在保育和康樂部門內,並由歷史資源部署署長或其委任的人組成,以及由州長任命四年任命的弗吉尼亞州十一名公民組成。委任須根據洞穴保育、探索、研究和管理方面的活動和知識而進行。
B. 洞穴委員會每年至少會議三次。六名成員須為業務交易的法定人數組成。董事會每年會選舉主席、副主席及記錄秘書以及董事會認為 745; 1984, c. 750; 1985, c. 448; 1988, c. 891; 1989, c. 656.)
答:洞穴委員會可以執行本章目的所有必要的任務,包括以下事項:
1.接受任何禮物、金錢、保證或其他資金來源,並花費這些資金來實現本章的目的。
2.為任何要求的國家機構擔任與洞穴和喀斯特有關的問題的諮詢委員會。
3.進行和維護弗吉尼亞州公共擁有洞穴的清單。
4.向要求的公共機構和洞穴業主提供洞穴管理專業知識和服務。
5.維護弗吉尼亞州所有重要洞穴的當前列表,並報告對這些洞穴的任何真實和現在危險。
6.提供洞穴數據供州在其他政府機構中使用。
7.出版或協助出版關於洞穴和洞穴相關問題的文章、小冊子、小冊子或書籍。
8.促進洞穴數據收集和研究工作。
9.就弗吉尼亞州洞穴現在和未來在民防中使用提供意見的民防部門。
10.就國家洞穴康樂計劃的需要和理想性提供建議。
11.通知公眾洞穴資源的價值以及保存它們對聯邦公民的重要性。
B. 洞穴委員會有責任:
1.保護洞穴中的稀有、獨特且不可替代的礦物和考古資源。
2.保護和維護洞穴生活。
3.保護洞穴天然存在的地下水流免受水污染。
4.保護具有獨特特性或是典範的自然社區類型的洞穴的完整性。
5.就任何直接影響本聯邦洞穴使用和保護的任何建議的規則,法規或行政政策向有興趣的國家機構提出建議。
6.研究與洞穴和喀斯特有關的任何特別關注事項。(1979,約 252。§ 10-150。11;1979,第 433 章節,§§ 9-152。1,9-152。3至 9-152。5;1980,約 745;1984,立方米。734, 750; 1985, 比例 448; 1988, c. 891.)
§ 10.1-1003. 挖掘和科學調查許可證;如何獲得;罰款。
答:除了第 10 條所要求對所有者的書面許可之外。1-1004 在挖掘或移除任何洞穴的考古、古生物學、史前或歷史特徵之前,須獲得保育及康樂署的許可證。如果本署在歷史資源署署長同意認為符合英聯邦最佳利益,而申請人符合本條的準則,則該署應發出挖掘或移除該項特徵的許可證。該許可證的期限為兩年,可在到期後續期。該等許可證不得轉讓;然而,本條的規定不會阻止任何人士在獲准人的直接監督下工作。
B. 根據本條所進行的所有現場調查、探索或回收工作,均須在本署的一般監督下進行,並以確保最大量的歷史、科學、考古學和教育資料,除了物體回收物品之外,可以獲得及保存最多數量的歷史、科學、考古和教育資料。
C. 根據本條申請許可證的人須:
1.是歷史、科學或教育機構,或是專業或業餘歷史學家,生物學家,考古學家或古生物學家,具有在這些現場調查領域的資格和認可。
2.向本署提供詳細的聲明,說明挖掘或拆卸的理由和目標,以及預計工程可獲得的好處。
3.在每個日曆年第一時間提供任何完成的挖掘、研究或收集的資料和結果。
4.如建議的挖掘地點位於私人土地上,請事先獲得業主書面許可。
5.行使授予的權限時攜帶許可證。D. 任何人未能獲得本文第 A 款所規定的許可證,即屬第 1 類的罪行。任何違反本條 C 款的任何違規,將被視為 3 類別的違規處罰,而許可證將被撤銷。
E. 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任何在自己財產內的洞穴內的任何人士。(1979, 約 252, § 10-150.16;1982,第 81 代表;1984,約 750;1988,第 891;1989,約 656。)
答:未經業主明確書面許可,任何人均屬違法:
1.破裂、破裂、破裂、雕刻、刻字、燒傷或以其他方式對任何洞穴的表面或其他附著或破裂,清除或以任何方式破壞、破壞、破壞任何洞穴或其中可能存在的任何天然材料表面,無論是附著或破裂,包括角質、角質和沉積物。本條的規定不得禁止對科學探索造成最少干擾。
2.破壞、強制、破壞或以其他方式干擾鎖、閘門、門或其他為控制或阻止進入任何洞穴的障礙物,即使可能無法進入任何洞穴。
3.移除、污染或修改指出洞穴已張貼或引用本章規定的標誌。
4.挖掘、移除、破壞、傷害、破壞任何埋葬場、歷史或史前資源、考古或古生物遺址或其任何部分,包括遺物、刻字、鹽石工程、化石、骨骼、人類歷史遺跡或任何其他可能發現在任何洞穴中,除非聯邦擁有或指定為聯邦考古遺址或地區的洞穴外,而且受條文約束弗吉尼亞古物法案(§ 10.1-2300等等。)。
B. 進入或留在沒有由業主張貼的洞穴內,本身不構成違反該部分。
C. 任何違反本條款的行為,我們將視為類別 1 違規處罰。
D. 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在自己的財產上擁有洞穴的所有者。(1979, 第 252 章節, § 10-150.13;1982,約 81;1988,約 891。)
答:任何人士未經業主明確、事先書面許可,將任何垃圾、垃圾、死動物、污水或對洞穴生活或人類有害的有毒物質存放、垃圾、棄置或以其他方式放置任何垃圾、垃圾、死亡動物、污水或對洞穴生活或人類有害的有毒物質均屬違法。在洞穴或沉洞內燃燒任何產生煙霧或氣體,對任何洞穴內任何天然生物有害的物質亦屬違法。
B. 任何違反本條款,將被視為 1 類違規處罰。(1979, 約 252, § 10-150.14;1982,約 81;1988,約 891。)
§ 10.1-1006. 干擾自然生物體;科學採集許可證;罰則。
A. It shall be unlawful to remove, kill, harm, or otherwise disturb any naturally occurring organisms within any cave, except for safety or health reasons; however, scientific collecting permits may be obtained from the Department.
B. 任何違反本條款,將被視為 3 類違規處罰。(1979, 第 252 章節, § 10-150.15;1988,約 891。)
任何人士在本聯邦境內出售或出售任何角獸,或將其出口出售為聯邦以外銷售,均屬非法。任何違反本條款的行為將被處罰為 1 類違規行為。(1979, 約 252, § 10-150.17;1982 ,約81 ; 1988 ,約891 。 )
§ 10.1-1008. 擁有人和代理人有限責任;聯邦的主權豁免不予豁免。
如果沒有向該洞穴使用該洞穴作為康樂或科學目的而造成任何人士的傷害,即使該洞穴的使用者或其在其權限範圍內行事的授權代理人均不負責,儘管有可能已就要求同意的個人的經驗或專業知識進行調查。
本條的任何內容不得被解釋為放棄聯邦或其任何董事會、公寓、局或機構的主權豁免權。( 1979 , c. 252 ,§ 10 - 150 . 18 ;1988,約 8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