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保育權利限制
以下是通常包含在開放空間或保護手段中的元素,儘管由於每個財產的獨特保護價值而不同。 
	權利的常見一般限制:
	- 列出將永久保護的財產的保護價值。
- 允許的宗地分割數量的限制。
- 對建築物和結構的數量和大小的限制,以及對新建築物和結構的位置的限制。
- 將防水表面限制在屬性面積的小百分比(通常是 1 百分比)。
- 限制新道路的位置、數量或大小。
- 限制公用程式放置。
- 禁止地面和地下採礦。
- 在多年水域、海岸線和濕地上需要植物的沿岸緩衝區(通常這些寬至少為 35 英尺)。某些簡介可能需要較寬的緩衝和緩衝器在間歇性水體上,以更好地保護水資源。
 在緩衝區內,許多權利:- 禁止新發展和擴展現有發展。
- 禁止干擾土壤活動和傾倒。
- 需要植物覆蓋的緩衝區,其中包括但不限於森林,灌木或暖季草。可能有一條規定,草坪或牧草地並不構成植物覆蓋,但緩衝區可在一個日曆年內最多被割草或割草三次。
- 排除畜牧業。
 
保護農業資源的通用簡便限制:
- 列出物業允許的農業活動、不允許的活動以及需要事先批准的農業活動。
- 對農業建築物和結構的大小、數量和位置設置限制,以保護保護價值。
- 需要農業保育計劃。這些書面的農業保育計劃規定使用最佳管理實踐來保護水質(例如適當的營養管理,使用覆蓋作物,以及穩定高度腐蝕的土地)。計劃須與當地土壤及水保育區或自然資源保育服務代表諮詢制定計劃,並應定期更新。
保護林業資源的常見財政限制:
    - 列出物業允許的林業活動、任何不允許的林業活動,以及任何需要事先授權人批准的任何活動。
- 如果該財產包含 20 英畝或更多的森林土地,便利權可能要求土地業主在開始木材採收或其他重要森林管理活動之前,必須制定當前的書面森林管理計劃或弗吉尼亞州森林管理計劃。森林管理計劃通常包括一項條文,規定所有森林管理和收穫活動均由弗吉尼亞林業部開發或諮詢,或與弗吉尼亞州的林業水質最佳管理實踐指南一致。
保護自然遺產資源的共同便利限制:
    - 制定限制以保護已識別的自然遺產資源。這可能包括:
        
            - 在物業上創建一個自然遺產區,在其發展進一步受到限制。
- 限制樹木清除、割草和/或修剪以保護棲息地。
- 將發展限制在一年中的某些時候,當相關物種不容易受到影響的情況。
 
保護歷史資源的常見權利元素:
- 設置限制以保護已識別的歷史資源。這可能包括:
        
            - 禁止建造新建築物或建築物。
- 禁止修改、故意破壞或移除歷史建築物或建築物。
- 在維護或修復歷史建築物和建築物之前,需要獲得獲得人批准。
- 要求物業上的新建築物遵守某些設計準則,以保持物業的歷史性質。
- 在物業上進行任何干擾地球活動之前,要求考古調查。
 
保護戶外康樂資源的常見財政限制:
- 列出物業允許的娛樂用途。
- 澄清財政權所要求的公眾入境程度。
- 設定限制以保護已識別的娛樂資源。這可能包括:
        
            - 需要維護某些娛樂設施,例如步道。
- 限制某些地區的發展,以保持以自然為本的康樂的機會。
- 禁止商業娛樂。
- 需要合理的公眾訪問權限。
 
景觀開放空間資源的常見財政限制:
- 限制保護已確定的風景資源。這可能包括:
    
        - 需要指定的景觀資源(風景高速公路、旁路、河流等)發展障礙。
- 限制物業上建築物和結構的高度
- 要求物業上的新屋頂或其他建築物不反射或具有中性顏色,以免影響風景的環境。